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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达成的“美墨加协定”(USMCA)因所谓“毒丸条款”,引致舆论一片哗然。


USMCA协定中第32.10款中规定,协议中任一缔约国若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自贸协定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缔约国,并至少在正式缔约之日起30日前,将拟签订的自贸协定全部文本提交其他缔约方审阅


若该缔约国正式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贸协定的,则其他缔约国可自该等自贸协定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终止与该缔约国的自贸协定,将原三方自贸协定转化为另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双边自贸协定。


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大背景下,该条款可谓是为中国量身定制。


原产地规则的“毒丸”


王峰解释说,自贸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矛头所向,还要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体系说起。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走向纵深,美国在原产地规则适用上也开始频频对中国发难。


如果说USMCA中的“毒丸”条款是公然阻挠中国与他国订立自贸协定,切断中国产品由此进入美国市场的“暗箭”,那么在9月14日美国海关新公布的一则原产地裁定则不啻为直接针对通过供应链安排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产品的“明枪”。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负责人王峰看来,前述这起案件原产地针对的货物是在墨西哥组装并出口到美国的直流电机,对应的商品编码为8501.10.40。产品系由中国原产的三个组件组装而成,而这三个组件的税目均为8504。根据NAFTA的原产地规则,最终生产出的直流电机完全符合第401条附录所称的税则改变原则,应当被视为北美自贸区原产货物。但是,美国海关却认为,“由于相关商品可能受301调查的规制,因此NAFTA的原产地规则在此仅适用于原产地标记,还需另行进行实质性改变测试以判断其原产地”。


最终,美国海关以在墨西哥的组装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改变为由,对产品开出了双重原产地认定:在原产地标记上,根据NAFTA规则,产品应标记为“墨西哥制造”;从适用税率上,由于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应按中国原产缴纳25%的惩罚性关税。


“这样的操作,显然完全有悖于传统原产地规则中优惠原产地用于确定税率,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原产地标识的惯例。而且,显而易见,既然在对含有中国成分的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中,美国海关可以将NAFTA的原产地规则弃之于不顾,那么当类似商品通过其他自贸协定或一般最惠国进入到美国时,美国海关采取类似美国商务部在贸易救济领域中那般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原产地,也未尝不可能。”王峰指出。


“乾坤大挪移”风险重重


实际上,在今年7月美国的第一批加税清单落地之后,有关转口贸易的广告就如同雨后春笋版涌现出来。对于体积小、货值高的部分商品来说,转口到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再出口至美国,无疑是绕开美国关税的一种有效方式。


早在今年4月,美国《纽约时报》对于中国出口商通过转口贸易躲避美国高额关税的报道就已引起美贸易部门重视。转口贸易是一种贸易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违法,但是,伪造原产地是违法的。现在还有了新的一招——错报海关编码


例如,在报道中提到了美国俄勒冈州某木材进口商的案例,其负责人表示在6月接到了中国胶合板供应商的来电,表示可以绕开关税卖到美国来,方法是去除中国制造的标记,且用另外的海关编码报关


这是由于在2016年底,美国对最常见的胶合板——硬木胶合板开始反倾销调查,中国供应商立刻就反应过来,通过软木胶合板的海关编码开始出口,结果2017年,美国进口自中国的硬木胶合板下降20%,软木胶合板则飙升549%。


故事还没完。2017年11月,美国对硬木胶合板开始征收183.4%的反倾销税,于是在2018年上半年,软木胶合板的进口量又上涨了983%。


今年3月份,美国宣布对钢铁征收25%关税后,很多中国产的钢板就被进口商用涡轮机零件的编码报关,今年上半年,美国进口钢板数量同比减少了11%,但涡轮机分类下的“发电机组”进口数量却飙升121%。


上述胶合板的案例中,目前回过神来的美国商务部已经同意对原本没被反倾销的软木胶合板展开调查了。


美国海关不会无所作为,对于编码的查验只会越来越严格。9月份,美国海关公布的原产地裁定的新规,便是一个手段。“乾坤大挪移”会大大地增加美国海关查验、扣货的风险。


美原产地规则:杜绝“搭便车”


根据NAFTA和USMCA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上北美自贸区原产货物可分为以下四类:


1. 完全在北美自贸区获得或生产,但不包含任何非北美自贸区的材料;

2. 完全使用北美自贸区内原产材料并在北美自贸区内进行生产,上述原产材料可由非北美自贸区原产材料制得,如:使用非北美自贸区原产钢材制成的零件加工成的机器,只要上述零件根据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北美自贸区原产;

3. 使用非北美自贸区原产材料制得,但根据401条附录符合税号改变规则的产品;

4. 虽不符合401条附录要求发生税号改变,但区域价值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产品。


除了上述的几项基本原则外,对于NAFTA和USMCA对汽车、纺织物等的原产地认定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汽车拥有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要求,需同时满足税号改变和区域价值指标两个标准,区域价值增值指标只能通过净成本计算方法来进行确定而不能通过交易价值法来确定等。在USMCA中,还引入了全新的劳动价值含量规则,要求符合USMCA原产标准的汽车必须含有特定比例(30%~40%)的发生在自贸区内的使用高工资的生产成本。


此外,NAFTA和USMCA中对于未发生税则改变,但只含有微量非原产材料的商品可忽略相关非原产材料,直接视为原产货物,即所谓的最小含量规则(deminimums rule)。但该规则对于诸如部分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并不适用。如使用进口乳粉的儿童奶粉制品即使进口乳粉比例不足7%,也不得适用该规则。


显而易见,美国通过设置如此苛刻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来杜绝第三方利用加拿大和墨西哥作为跳板,以“搭便车”的形式利用NAFTA和USMCA的协定税率进入北美市场


在最新的USMCA中对于汽车行业更是通过劳动价值含量规则,确保汽车产业的部分工序必须发生在美国,以保障美国汽车产业的利益。而在NAFTA生效初期,就汽车的原产地问题,也发生了一段非常著名的争议。


早在此次中美贸易摩擦肇始,不少人就意识到供应链的优化对贸易争端的应对至关重要,而原产地又是整个供应链安排的核心。“但相对于美国在原产地规则运用上的经验,在中国,对于原产地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相比归类和审价方面的海关质疑和后续稽查,关于原产地方面的调查仍属空白,而对不少国内企业而言,原产地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纸证书,对背后的逻辑一无所知。”王峰指出,“在冲突愈演愈烈之际,尤其是美国已经主动通过原产地和供应链发难的情况下,早做准备,才能有备无患。”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