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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资讯 >> 行业新闻 >> AEO认证企业福利!海关公布企业协调员管理实施细则

12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81号公告,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其实,在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点,就已经明确了海关为AEO高级认证企业设立协调员(内容条款如下),本次181号公告是在第23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协调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