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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资讯 >> 行业新闻 >> 好消息!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并自营进出口业务了!

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报关单位登记管理事项: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这就意味着,相关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全国自营进出口报关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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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小二君备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的完善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但是在全国通关一体化之后,报关企业可以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该管理规定在2018年05月29日海关总署令240号仍然没有统一说法,本次的191号公告:第二条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这就与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际情况保持了一致。